晋城法院。
第二刑事审判庭。
庭审还在进行。
原告席的公诉人,与被告方的王大锤,正在展开激烈的辩论。
“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,你们口口声声说按照现行法律来执法,但这条现行法律……”
王大锤昂首挺胸。
脑海中闪过前几日里秦牧给他做的模拟开庭场景,冷声质问道:“经过了抽样调查,在民间知道的人,不足20%。”
“也就是说,百分之八十的人不知道除了三类鹦鹉之外,其他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。”
“在普法上,并未做到全民普及。”
“这也导致了每年都有鹦鹉案发生,从六个月到数年的有期徒刑比比皆是。”
“如果这样机械司法,是否有钓鱼执法的嫌疑?”
“是否有让民畏严刑峻法,而不敢再犯的嫌疑?”
“在我看来,这样的行为,并非是勤于执法,而是怠于执法!”
“保护濒危野生动物,宣传上却不下功夫,反而逮着无意中犯罪之人不放,这就是你们的执法态度吗?!”
说着说着。
王大锤索性放飞了自我。
在法庭上,公然呵斥反问。
一连串的问句下来……
原告席的两个公诉人眉头紧锁,一时间却不知道该如何反驳。
对方针对的,不仅仅是这条刑法,还有他们的执法态度。
其实。
这个案子发生之后,他们内部也做出了详细讨论。
有过两派观点。
一方认为,十八只鹦鹉,属于重大违法犯罪行为,必须惩治。
而另一方则认为,宋云并非为了牟利,且不存在对濒危野生保护动物的迫害、杀害、灭绝等行为,反而予以了救助,可以选择放弃起诉。
最终。
起诉的一派占据了上风。
他们原以为只是参与一场简单的庭审,谁知道对方居然请了一个这么厉害的律师!
在自由辩论环节,不断责问他们。
“还有,我想请问公诉人,我方当事人的行为,有何社会危害性?他未曾杀害一只濒危野生动物,只是出于他人恳求,才售卖了三只。”
“关于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的诉讼法里,曾经详细明确了,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、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,都可以不予起诉。”
“在我看来,我方当事人的行为,完全属于无社会危害性,情节显著轻微。”
两个公诉人对视了一眼。
却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。
只能岔开辩论主题,沉声道:“被告人的行为,在刑法上明确构成了犯罪。”
“你方声称他不知道费氏牡丹鹦鹉属于濒危野生保护动物,并不符合逻辑。”
“能在五年之内,将两只鹦鹉繁衍至十八只,他对鹦鹉应该有着全范围、深入的了解,无法以不知情论处。”
“五年时间里,他有充足的时间中止犯罪行为,将鹦鹉上交给林业部门。”
“但却……”
“此外,他还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,自己承认了犯罪事实,表示愿意受罚……”